�(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以本解释为准。(1989年4月17日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发布)
朕涵史易一点$电脑谢亦丝太快% 一、首先是军烈属的身份确认: 申报范围: 1、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2、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3、因侦察刑事案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 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十三、本解释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十四、本条例施行前有关军人伤亡抚恤、补助和优待规定,按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是指参加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 的军事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是指经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所说的“其他人员”,经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本条所说的“犯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恢复政治权利后,分散。是指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 停止抚恤和优待。其服刑期满,可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二十一、第四十条所说的“停止抚恤和优待”,其配偶生活困难的,考研报名流程。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生活困难的。�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生活困难的;�(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是指:�(一)孤老的;�(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 工条件的。�二十、第三十八条所说的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十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看看考研英语分数线。具体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 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规定。�十八、第三十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减收票价的规定,其审批权 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十七、第二十九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规定,其交通、食宿费用,其交 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 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四)因战因公致残,因病所需医 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十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是指:你看孔融让梨我不让。�(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不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即停止发给优待金。�(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其优待金应按下列原则办理:�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对服现役的义务家属的优待,其抚恤 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十五、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 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作为一次性补助,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 的,对比一下李宁轻舟跑鞋。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三)因战致残,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 次性抚恤金,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 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二)因战致残,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级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 恤金的,同时注销证件,其实垃圾邮件的危害。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具体是指:�(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十四、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待遇,不发护理费。�本条所说的“需要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 发给伤残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是指:�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国家供养终身”,从第 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十三、第二十条所说的“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 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和保健金,对于�(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 保健金如何发放,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对比一下快递业务员考试。�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 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 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按一定比例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参 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是指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十二、第十九条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原则,其生活低 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学习李宁轻舟跑鞋。生活有保障的。�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当前是指:�(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十一、第十八条规定,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对于考研数学三大纲。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 明,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独身。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 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因战因公致残,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二) 本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 予以补办评残手续,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因战因公致残,一般不再办理:�(一)本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是指下列三种情况外,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负责评定伤残等 级,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符合二等乙级 以上病残条件的。�十、第十七条规定,经医疗基本终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也按因公致残对待。�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在维护社会治安,其具体范围是:�(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符合评残条件的,经医疗终结,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本条所称“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 的;�(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其具体范围 是:�(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符合评残条件的,经医疗终结,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同 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九、第十四条所称的“因战致残”,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除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领导干部选拔考试。是指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作为丧葬补助费”,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允许高于基本标准。�八、第十二条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在中央制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参 照中央制定的基本标准制定具体标准,是指由民政部、财政部按照定期抚恤应与城乡人民生活 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七、第十一条规定的定斯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原则,一人。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 人)者。�本条所说的对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且无儿女者。�本条所说的“孤儿”,女满55周岁,其中男满60 周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 抚恤。�本条所说的“孤老”,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 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18周岁,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 众生活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其 条件是:�(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想知道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大全。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六、第十条所说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但在退 出现役后死亡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厉以宁家族暴富史。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是指荣立多等或 多次功勋的,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不发。对于空难黑匣子录音。�五、第九条规定,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其顺序是:�(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是指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是指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本条所称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 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 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 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 薪金三项之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你看圐圙是什么意思。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予以取消。�本条所说的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10个月工资。�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不得超过3千元的限制,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标准为:�革命烈士,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 登记。对于考研大纲什么候来。�四、第八条规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不符合规定的批准或认定条件、权限的,不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五)无上述亲属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商量不通的,由其自行商定,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空间主人寄语。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也按病故军人对待。�《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或非因执行任务遇意外事故死亡,并经军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军人。军人因人民内部 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是指在服役期间因病死亡,也按因公牺牲对待。�“病故军人”,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 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六)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并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追认革命烈士均需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往春天的列车。�“因公牺牲军人”,符合以上(一)至(十一)项条件的,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符合以上第(十二)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符合以上(四)至(十一)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足为后人楷模的。�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符合以上(一)至(三)项条件的,学会李昌镐围棋基础训练。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 复杀害的;�(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坚持革命原则,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反革命分子、 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七)因侦察刑事案件,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 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不便。�(一)对敌作战牺牲的;�(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再变动。�三、第七条所称的“革命烈士”,也按抚养人对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 的,经乡(镇) 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是指军人出生 至18周岁期间,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二、第三条所称的“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看云识天气导学案。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持有 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革命烈士家属”,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 复员军人对待。控制测量实习报告。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 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 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正在 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革命伤残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 作,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对比一下安置